有關食品從業人員衛生講習與教育訓練
壹、有關GHP規範食品從業人員衛生講習與教育訓練
103.11.7 衛福部食藥署公告的 GHP 第5條 附表二 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
一、 食品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 |
1. 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1)生產、(2)衛生及(3)品質管理之要求; 2. 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1)食品安全、(2)衛生及(3)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
(十) |
食品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或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所辦理之(1)衛生講習或訓練。 |
貳、法規對食品從業人員之規範 在
GHP第5 條附表二 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
請說明 第一點第(二)款 與 第一點第(十)款 有何差別?
GHP第5條附表二 |
第一點第(二)款 |
第一點第(十)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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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 |
新進 食品從業人員 |
在職 從業人員 |
食品從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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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 新進 非食品從業人員 |
包含 食品從業人員 + 非食品從業人員 |
不含 非食品從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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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 |
教育訓練 |
教育訓練 |
講習或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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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 內容 |
(1)生產、(2)衛生及(3)品質管理 |
(1)食品安全、(2)衛生及(3)品質管理 |
衛生講習或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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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 與 講師 |
業者自主管理 (自行彈性辦理) |
強制性 應接受 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或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所辦理之 (1)須申請核准,並且(2)被認可的 規定衛生講習課程內容 及 講師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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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
入職時 |
定期 |
從業期間 (接收法規不定期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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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 |
相關文件紀錄請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 5 年。 |
叁、89.9.7舊版GHP法規對食品從業人員之規範(延伸閱讀資料三)
與103.11.7公告的新版GHP法規基本上雷同
也就是說,這樣的規範已經至少實施了21年
肆、107-06-21預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
https://www.mohw.gov.tw/cp-3795-41966-1.html
欲將第(十)款整並至第(二)款,並增列可由業者自行辦理之內部訓練(法規鬆綁)
不過,此草案至今(110)並未公告
延伸閱讀資料:
一、食品從業人員應定期教育訓練以維護食品安全 2020/11/03
https://www.uqs.com.tw/tw/p/1154/food-workers-should-be-trained-regularly-to-maintain-food-safety
食品從業人員即為「處理與食品有關的人員」。食品業者所聘僱之人員,其擔任之職務或工作如從事與食品接觸且有影響產品之衛生安全者,屬食品從業人員之範疇。例如:從事食品的製造、加工、調理、銷售等與食品接觸的工作人員。
食品從業人員每年應依規完成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否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限期改正,如屆期不改正,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二、依據103年11月21日「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Q&A問答集
p.4
Q15:食品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之衛生講習或訓練,可否由企業內部定期提供書面品保資料及案例,由營業據點主管向員工說明及訓練教導,並留存紀錄模式自行辦理?
A15:
1. 從事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應隨時自求專業知識與技能之精進,並留意社會脈動以提升個人及公司價值。公司為落實普及衛生訓練效果,於企業內部定期提供書面品保作業及案例,由營業據點主管向員工說明及訓練教導並留存紀錄,此模式符合本準則第5 條附表二第1 點第2 款,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有關食品安全、衛生與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之規定。
2. 惟為避免業者自行辦理之衛生訓練,因公司成本考量等而流於形式,失去衛生講習實際效用。且本署為確保各縣市衛生局認可之衛生講習機關(構)具有一定之專業素質,以及辦理講習或訓練之品質,訂有「衛生講習機關(構)申請認可及辦理講習應注意事項」與「認可衛生講習機關(構)課程查核及管理注意事項」,其中規定衛生講習課程內容及講師資格。
因此,食品業之衛生訓練除自辦隨時自求食品專業知識與技能之精進外,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所辦之衛生講習或訓練。
三、89年9月7日公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舊版)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70051001800-1031107
中華民國89年9月7日衛署食字第. 0890014164號函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1902號令廢止
貳、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規定
六、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二)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3 |
(1) 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 (2) 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有關食品安全、衛生與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 |
10 |
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所辦之衛生講習或訓練。 |
詳細全文如下:(舊版)
貳、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規定
六、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二)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進從業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僱用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
2從業人員在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3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有關食品安全、衛生與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
4食品作業場所內之作業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凡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從業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及藥品等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
5 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並應於進入食品作業場所前、如廁後或手部受污染時,依標示所示步驟正確洗手或(及)消毒。工作中吐痰、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
6作業人員工作中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7作業人員若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或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
8作業人員個人衣物應放置於更衣場所,不得帶入食品作業場所
9非作業人員之出入應適當管理。若有進入食品作業場所之必要時,應符合前列各目有關人員之衛生要求。
10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所辦之衛生講習或訓練。
四、107-06-21預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
https://www.mohw.gov.tw/cp-3795-41966-1.html
預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草案-眾開講 - 公共政策網路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4ea8456e-8903-4b3f-aa18-f1ec0c2d0c8c
附表二 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名稱 |
現行名稱 |
說明 |
一、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 (二)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或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所辦理之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教育訓練,或由業者自行辦理內部教育訓練。由業者自行辦理者,其講師應由內部幹部或外聘專家擔任。教育訓練應作成紀錄。 (三)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罹患或感染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其罹患或感染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四)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食品從業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及藥品等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 (五)食品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並應於進入作業場所前、如廁後或手部受污染時,依正確步驟洗手或(及)消毒。工作中吐痰、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 (六)食品從業人員工作時,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七)食品從業人員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或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 (八)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衣物應放置於更衣場所,不得帶入食品作業場所。 (九)非食品從業人員之出入,應適當管制;進入食品作業場所時,應符合前八款之衛生要求。 (十)食品業者應指派管理衛生人員,就建築與設施及衛生管理情形,按日填報衛生管理紀錄,其內容包括本準則之所定衛生工作。 (十一)食品工廠之管理衛生人員,宜於工作場所明顯處,標明該人員之姓名。 |
一、食品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 (二)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三)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罹患或感染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其罹患或感染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四)食品從業人員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工作中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從業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及藥品等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 (五)食品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並應於進入食品作業場所前、如廁後或手部受污染時,依正確步驟洗手或(及)消毒。工作中吐痰、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 (六)食品從業人員工作時,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七)食品從業人員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或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 (八)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衣物應放置於更衣場所,不得帶入食品作業場所。 (九)非食品從業人員之出入,應適當管制;進入食品作業場所時,應符合前八款之衛生要求。 (十)食品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或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所辦理之衛生講習或訓練。 |
一、修正規定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非為食品從業人員之規定,爰調整本點規範對象為全體人員應符合之規定。 二、食品從業人員已具與食品直接接觸之行為,爰精簡第四款文字。 三、現行第十款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教育訓練,而教育訓練方式包括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辦理之外部教育訓練,或業者自行辦理之內部教育訓練,時數由各業者自行規定。爰增列業者自行辦理之內部訓練規定,並整併至第二款,以臻明確。 五、本點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由現行規定第六點及第七點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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