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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食品從業人員衛生講習與教育訓練

  壹、 有關 GHP 規範食品從業人員衛生講習與教育訓練 103.11.7 衛福部食藥署公告的 GHP 第5條 附表二 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 一、 食品從業人員 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 1. 新進 食品從業人員 應接受適當之 教育訓練 ,使其執行能力符合 (1) 生產 、 (2) 衛生 及 (3) 品質管理 之要求; 2. 在職 從業人員 ,應 定期 接受 (1) 食品安全 、 (2) 衛生 及 (3) 品質管理 之 教育訓練 ,並作成 紀錄 。 (十) 食品從業人員 於 從業期間 , 應接受 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或委託之相關機關 ( 構 ) 、學校、法人所辦理之 (1) 衛生 講習 或 訓練 。   貳、 法規 對 食品從業人員 之規範 在 GHP 第 5 條 附表二 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 請說明 第一點第 ( 二 ) 款 與 第一點第 ( 十 ) 款 有何差別 ? GHP 第 5 條附表二 第一點第 ( 二 ) 款 第一點第 ( 十 ) 款   人員 新進 食品 從業人員 在職 從業人員 食品 從業人員 不含 新進 非 食品 從業人員 包含 食品 從業人員   + 非 食品 從業人員 不含 非 食品 從業人員 訓練 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 講習 或 訓練 課程 內容 (1) 生產 、 (2) 衛生 及 (3) 品質管理 (1) 食品安全 、 (2) 衛生 及 (3) 品質管理 衛生 講習 或 訓練 機構 與 講師 業者 自主管理 ( 自行彈性辦理 ) 強制性 應接受 衛生主管機關 或其認可或委託之 相關機關 ( 構 ) 、 學校 、 法人 所辦理之 (1) 須 申請 核准 , 並且